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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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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间网超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扩展资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6、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7、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8、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6、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7、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8、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9、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0、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21、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2、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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