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湖北省地税局财务处处长樊华,湖北省地税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2020年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开具专票和普票,提示风险!
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纳税人所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收政策明确)。我们主要从事非学历培训业务,按规定应享受国家政策红利。2020年我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和正常税率专用发票,专票业务正常交税。但2021年1月底税务风险提示专用发票开具不当,当地税局通知我们,①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补缴全年普票税款。或者②收回全部专票进行冲红。重新开免税普票,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反映:
1、 本身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重重,补缴全年税款违背国家免税初衷;
2、因行业培训性质,开具专票涉及全国各地学员(量大、面广),2020年已翻篇,全部收回冲红已不具操作性;
3、培训行业受市场影响巨大,票据受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专票,将进一步冲击培训行业业务。
4、现在发生这个问题,在留言系统也可以看出,不只是我们一家企业,国家机关也应广泛收集意见,让降税落到实处。所以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第三,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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