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间网超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公款私存违反了什么法,公款私存违反了什么规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公款私存是什么样的行为,那么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样的联系,挪用公款罪有什么样的特点。
2、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区别”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3、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4、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5、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公款私存的现象,因此对公款私存的行为的定性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6、本文从公款私存行为的定义出发,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来论证公款私存行为多种形态的定性问题,以期抛砖引玉,达到对现实有指导帮助的目的。
7、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8、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9、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及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10、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1、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12、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13、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14、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15、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
16、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这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单位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17、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18、(二)个人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19、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
20、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21、结合刑法原理,对个人将公款私存涉嫌犯罪分以下几种形态做具体分析: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公款私存行为的定性。
22、该种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3、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24、2、行为人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涉嫌犯罪的行为定性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
2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26、”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7、(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
28、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9、3、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的定性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
30、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
31、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
3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
3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34、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
35、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
36、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37、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38、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9、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40、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41、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4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3、注意:本罪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44、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还是有区别的,大家注意区分。
45、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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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延伸阅读: 挪用公款罪怎样量刑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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