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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2)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内容应当包括: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4、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5、 特别提请注意: 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
6、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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