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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医生隐瞒双胎信息欲偷婴儿贩卖:涉嫌什么犯罪?
12月9日,广西南宁一份盖有广西妇幼保健院公章的开除决定文件在网上流传。据悉,该院医生周某通过修改B超单等行为,向产妇及家属隐瞒“双胞胎”真相,计划生产后秘密将其中一名婴儿卖给他人,已经收取定金!根据南宁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介绍,案件确实存在。#广西一医生隐瞒双胎信息欲偷婴儿贩卖#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自古以来,生双胞胎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极为有福的事情,两个孩子能够从小互相陪伴一起长大。这个周某竟然如此大胆,孩子还在肚子里就打起了孩子的主意,险些就让喜剧变悲剧!如此胆大包天的犯罪计划简直让人毛骨悚然,那么,周某到底涉嫌什么犯罪,应该如何惩罚呢?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儿童罪,其具体指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目的极为重要,如果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则行为人拐骗、偷盗儿童等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
拐卖儿童罪常见的客观手段主要有拐骗、绑架等,所谓的拐骗,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上当受骗后将其带走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而所谓的绑架,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原本的生活环境或被监护的状态,将儿童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另外,除了前述,简单的接收、中转,也就是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有相应的隐匿、接应、运送、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在前述案件中,周某通过修改B超单等,隐瞒双胞胎真相,计划将其中一名婴儿出卖给他人,已经收取定金。其行为可以界定为以出卖为目的,计划在孩子出生后将其偷盗走,该行为显然符合前述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不过,在该案子中,我们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讨论一下周某何时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一般认为必须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本质是将儿童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而不是以已经将儿童出卖作为既遂标准。
因此,在前述案件中,如果在孩子尚未出生周某的犯罪计划就已经暴露,则此时孩子还在其母亲的支配之下,应当认为周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未遂。要是在该案件中,孩子已经出生,周某已经将孩子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只不过在转运孩子的过程中暴露,则虽然最终未成功将孩子出卖,还是应当认为周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这个案件报道出来后让人非常胆战心惊的一点是,网友们都怀疑在该案败露之前周某是否有过类似的操作?甚至乎是否已经得手过?这不由得提醒在等待新成员降临的家庭,有条件的话还是多在几家医院进行检查,不要只在一家医院进行产检、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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