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蓉蓉来为大家讲解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
小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草坪,增值税申报减免明细表适用于哪个文件?
【答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条规定,第十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如果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选择的减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问答#
问:
我们公司中秋节到了,销售员外购手机送给客户,那这种开专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问答#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增值税能否简易计税---财务杂谈(183)
问:我公司是广东省佛山市一家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水泥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目前又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劳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加工劳务向客户收取加工费,能否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25日对问题“我公司是生产混凝土的公司,是选择简易征收的。目前我公司又增加了加工混凝土业务,收到客户的加工费。请问加工费是否按13%征收还是按简易征收?”答复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商品混凝土加工劳务向客户收取加工费,不能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速看!契税法9月1日起实施,这些热点问题有答案了】
9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就要正式施行了。
契税税率是多少?之前的契税优惠税率是否还继续执行呢?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针对市民最关心的一些问题,洛报融媒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为大家进行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契税的税率是多少?听说契税税率要涨了吗?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后,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契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并未改变,税率为3%~5%。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仍然执行的契税优惠利率。所以,契税的税率没有上涨。
不仅如此,《契税法》还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问题二】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问题三】之前的契税优惠税率还继续执行吗?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仍然有效。具体优惠税率规定为: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题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注意: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问题五】什么时间缴纳契税?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问题六】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工虹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河南省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免征或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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